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持有效深圳通IC卡的乘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其他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
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 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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